打包貸款
(Packing Loan)
產品說明:
打包貸款是本行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運交貨,向收到合格信用證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購、生產和裝運信用證項下貨物的專項融資。打包貸款是一種裝船前短期融資,以彌補出口商自有資金的不足,便于采購、備料、加工,順利開展貿易。
功能特點:
1.擴大貿易機會。在出口商自身資金緊缺而又無法爭取到預付貨款的支付條件時,幫助出口商順利開展業務、把握貿易機會。
2.減少出口商資金占壓,在生產、采購等備貨階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資金,可以緩解流動資金壓力,滿足出口商在信用證項下備貨裝運的短期資金融通需求。
3.屬專項貸款,貿易背景清晰,適合封閉管理。
4.還款來源為信用證項下出口收匯,有開證行有條件的信用保障。
適用客戶:
出口商流動資金緊缺,而國外進口商不同意預付貨款,但同意開立信用證。
申請條件:
一、基本準入條件
1. 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
2.在本行開有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法人或經濟實體;
4.已與本行建立信貸關系;
5.資信良好,近兩年無不良貿易融資、欠息等不良紀錄;
6.所提供合同貿易背景真實,且符合其經營范圍;
7.如屬代理進出口,還須具有代理權,并提供代理協議(需加蓋公章確認);
8.已列入外匯局公布的“企業管理信息名錄”;
9.本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在我行具有一定規模的結算量。
三、須有出口虧損彌補來源,有齊全的生產銷售計劃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恪守信譽。
提交材料:
1.全套正本信用證及修改書;
2.書面打包貸款申請書。
溫馨提示:
1.申請打包貸款的出口商為信用證的受益人,且信用證我行可以議付/付款/承兌/延期付款;
2.限制他行議付/付款/承兌/延期付款的信用證不能敘做打包貸款;
3.信用證中不含有出口商無法履行的“軟條款”;
4.申請打包貸款后,信用證正本須留存于我行;
5.出口商裝運貨物并取得信用證下單據后,應及時向銀行進行交單;
6.正常情況下,信用證項下收匯款項為打包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